2021年04月13日
大宗原料让步接收扣款标准和拒收标准
本规则适用于农信商城平台(网址:www.nxinstore.com;手机移动端“智农通”对应电商服务功能/下载地址: znt.nxin.com,简称“平台”)旗下的大宗原料电子商务业务,对各个电子商务的平台经营者与平台用户均具有约束力。
一、判定规则:
买方收货后,对产品进行验收,验收结果全部符合大宗原料标准要求时,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。如对质量有异议,买方需立即与卖方和平台沟通协商解决。如协商未果,卖方可委托平台方与买家共同取样、封样、送检,将样品送经买卖双方一致同意或平台指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(如SGS、民声检测、谱尼检测等)检验,争议产品的质量最终以检验结果为准。如检测指标符合质量要求,检测费用由买方承担,如质量不达标检测费用由卖方承担。
二、玉米让步接收扣款标准和拒收标准
原料名称 |
感官标准 |
质量要求 |
可接收范围 |
拒收标准 |
符合“感官性状”和“可接收范围”,但不符合“质量要求”扣款标准 |
玉米(一级) |
淡黄色或金黄色,色泽新鲜一致,籽粒饱满,无虫蛀、胚变,无药物残留 |
水分≤14%(冬天水分≤14.5%) |
水分≤15.0% |
水分>15.5(10月-次年4月) 水分>15%(其他月份) |
按实际超出量×入库价格×入库数量扣款 |
容重≥720g/L |
容重≥710g/L |
容重<710 g/L |
每低1g/L扣1元/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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杂质≤1.0% |
杂质≤1.5% |
杂质>1.5% |
按实际超出量×入库价格×入库数量扣款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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霉变粒≤1.0% |
霉变粒≤1.2% |
霉变粒>1.2% |
按实际超出量×入库价格×入库数量扣款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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热损粒≤0.2% |
热损粒≤0.5% |
热损粒>0.5% |
按实际超出量减半×入库价格×入库数量扣款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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破碎粒≤2.0% |
破碎粒≤5.0% |
破碎粒>5.0% |
按实际超出量减半×入库价格×入库数量扣款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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玉米(二级) |
淡黄色或金黄色,色泽新鲜一致,籽粒饱满,无药物残留 |
水分≤14%(冬天水分≤14.5%) |
水分≤15.0% |
水分>15.5(10月-次年4月) 水分>15%(其他月份) |
按实际超出量×入库价格×入库数量扣款 |
容重≥685g/L |
容重≥680g/L |
容重<680 g/L |
每低1g/L扣1元/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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杂质≤1.0% |
杂质≤2.0% |
杂质>2.0% |
按实际超出量×入库价格×入库数量扣款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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霉变粒≤2.0% |
霉变粒≤2.2% |
霉变粒>2.2% |
按实际超出量×入库价格×入库数量扣款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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热损粒≤0.5% |
热损粒≤0.7% |
热损粒>0.7% |
按实际超出量减半×入库价格×入库数量扣款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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破碎粒≤2.0% |
破碎粒≤5.0% |
破碎粒>5.0% |
按实际超出量减半×入库价格×入库数量扣款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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虫蛀粒≤1.0% |
虫蛀粒≤1.5% |
虫蛀>1.5% |
按实际超出量减半×入库价格×入库数量扣款 |
三、豆粕让步接收扣款和拒收标准
原料名称 |
感官标准 |
质量要求 |
可接受范围 |
拒收标准(建议) |
符合“感官性状”和“可接收范围”,但不符合“质量要求”扣款标准 |
43%豆粕 |
豆粕呈不规则粗颗粒状或粗粉状,颜色为浅黄色或淡棕色或红褐色,味道具有烤大豆香味 |
水分≤12.5% 粗蛋白质≥43% 蛋白溶解度≥73% |
水分≤13.0% 粗蛋白≥41.5% 蛋白溶解度:70-85% |
水分≥13.5% 粗蛋白<41.5% 蛋白溶解度<70或>85 |
水分按实际超出量×入库价格×入库数量扣款; 粗蛋白质按实际差额×该品种的单位蛋白价×入库数量扣款 |
45%豆粕 |
豆粕呈不规则粗颗粒状或粗粉状,颜色为浅黄色或淡棕色或红褐色,味道具有烤大豆香味 |
水分≤12.5% 粗蛋白质≥45% 蛋白溶解度≥73% |
水分≤13.0% 粗蛋白≥43.5 蛋白溶解度:70-85% |
水分≥13.5% 粗蛋白<43.5% 蛋白溶解度<70或>85 |
水分按实际超出量×入库价格×入库数量扣款; 粗蛋白质按实际差额×该品种的单位蛋白价×入库数量扣款 |
46%豆粕 |
豆粕呈不规则粗颗粒状或粗粉状,颜色为浅黄色或淡棕色或红褐色,味道具有烤大豆香味 |
水分≤12.5% 粗蛋白质≥46% 蛋白溶解度≥73% |
水分≤13.0% 粗蛋白≥44.5 蛋白溶解度:70-85% |
水分≥13.5% 粗蛋白<44.5% 蛋白溶解度<70或>85 |
水分按实际超出量×入库价格×入库数量扣款; 粗蛋白质按实际差额×该品种的单位蛋白价×入库数量扣款 |
注:单位蛋白价=豆粕单价/合同蛋白;
蛋白不达标,可按降级处理,因需求不同,拒收标准以买卖双方达成一致签署的合同为准。
本规则于【2019】年【3】月【6】日修订,于【2019】年【3】月【14】日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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